2022年11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十八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市场监管部门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规定》要求企业要设立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三类人”,做好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三件事”,记好《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三本账”。目前,浙江已上线“浙食链”和“众食安企业端”APP,企业可直接通过平台在线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施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